城市規劃網2月19日消息:城市規劃與公共政策,兩者之間在我國長期以來並無多少關聯。這種狀況在快速城市化及體制轉軌加速推進的背景下出現變化。近年來,不少城市開始出現城市規劃向公共政策的轉型。可以說,從單純的技術規範轉向公共政策,正在成爲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的根本性變革。
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城市規劃大體經歷了從“關注物質空間”向“關注社會經濟”再向“作爲公共政策”的轉化過程。
我國的城市規劃也經歷了從“純粹的物質工程設計的技術工具”向“獨立的行政職能”進而向“綜合空間政策”的演進過程,同樣呈現從單純的技術規範轉向公共政策的趨勢。
這是因爲,城市規劃常常涉及公衆利益,規劃決策通常涉及巨額資金投入並對財政稅收產生巨大影響,其內容涵蓋城市發展的所有方面,因而,成爲城市其他各項政策的起點和最終歸結。
這就要求城市規劃遵循公共政策在解決公共問題、維護公共利益過程中所遵從的社會公正等基本價值取向,在公衆廣泛、有序參與的基礎上,以規劃特有的技術手段引導和約束相關利益主體行爲,協調和兼顧不同利益訴求,從而有效配置城市公共資源,確保城市市民共同分享城市發展的整體利益、公共利益和長遠利益。
從公共政策角度來說,城市規劃實際上就是爲解決城市公共問題和協調城市公共利益,滿足廣大市民均等化公共服務需求,由政府及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共同協商所形成的、由政府強制保障實施的空間使用政策。
從實踐層面看,城市規劃轉向公共政策,是應對各種挑戰的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最終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的快速城市化和體制轉軌,不但爲城市規劃帶來豐富的實踐機會,也對城市規劃的政策導向和運作模式產生衝擊。例如,在城鎮化水平從1978年的17.9%提升到2007年的44.9%、年均增長約0.9個百分點、近年提高到1.4個百分點的背景下,各個城市普遍面臨用水、土地、環境、能源等資源短缺現狀,而過渡擁入的人口則從反向對城市發展產生嚴重制約,於是城市規劃不得不在資源緊約束條件下對城市化模式、城市發展目標、城市空間布局進行技術性安排;同樣,隨着政府職能從經濟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轉化,如何爲廣大市民提供城市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如何適應外部條件變化和城市發展需要而及時修訂城市目標及定位、功能分區、土地利用性質、建築強度以及調整城市更新,顯然會對逐漸建立起來的新型城市規劃體制帶來不小的挑戰。
正是在快速城市化和體制轉軌交織作用下,城市規劃部門根據日益開放的區域視角來確立城市的發展目標、發展定位,分析城市所面臨的市場空間以及可資利用的發展資源,強調和重視規劃的實施性。這就使得城市規劃這一傳統上具有顯著技術規範特色的空間配置手段逐漸轉向公共政策,開始發揮出以公共空間配置爲特色的公共政策作用。
這些探索和嘗試,最終大都形成爲部門性法規甚至專項法律,從而使城市規劃轉向公共政策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隨着城市規劃轉向公共政策,構建和完善與公共政策相適應的城市規劃體制成爲未來我國城市規劃領域創新的重要方向。要真正發揮公共政策作用甚至引領性作用,城市規劃還需要在內外兩大方面進一步完善。
外部方面主要是合理處理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各個城市範圍內均存在多種規劃,既源自多門,又相互滲透。以綜合性規劃爲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原有優勢基礎上開始向完善發展目標和強化空間指導方面發展,如5年期規劃延長到10年甚至更長時段,在規劃內容上除增加空間內容外,還開始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則在原有規劃體系和強化空間資源配置及管制作用的基礎上,開始注重政策內容的制定以及建設項目的統籌,既強化規劃的綜合性和戰略性,又重視實際操作性,開始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規劃也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整治、保護進行總體部署的基礎上,強化其綜合性和戰略性作用。
由於三大規劃分屬不同職能部門主導,盡管規劃之間各自滲透,但在體制上仍各負其責、各自爲主,相互銜接不夠,綜合性的城市規劃體系和統一的實施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起來。這就需要在行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按照探索建立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的基本思路,以綜合配套改革方式,在城市層面內整合規劃資源,探索和建立綜合性的城市規劃體系和實施機制。
內部方面可以從明確公共管理角色等幾個方面推進。(1)進一步明確城市規劃在城市公共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重點關注城市公共產品的提供以及協調城市各利益主體關系,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消除城市建設中的市場失靈現象;(2)以城市規劃委員會爲重點完善公衆參與機制,真正體現城市規劃作爲公共政策的開放性、透明度和參與性;(3)以法定圖則修訂爲突破口完善規劃動態調整機制,從兼顧程序剛性與具體內容彈性出發,在保證法定圖則編制和修訂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城市更新改造的客觀需要,改變單一地塊修訂圖則的現行做法,以城市功能區爲單位統一集中修訂和調整城市功能區(老城區)的法定圖則;(4)以近期和年度建設規劃爲核心,把宏觀層面的戰略規劃有效地轉化爲指導五年進而細化爲年度發展計劃,強化規劃作爲公共政策的實施機制和保障措施。